安置小区购房者,是否合理呢?
对于安置小区购房者停车费被差别对待的合理性,我们可以从相关法律规定中寻找依据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:“建筑区划内的道路,属于业主共有,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。建筑区划内的绿地,属于业主共有,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。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、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,属于业主共有。”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:“建筑区划内,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、车库的归属,由当事人通过出售、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。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,属于业主共有。”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,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,由业主共同决定。安置小区的停车位,若为业主共有(如占用共有道路或场地),则停车费的收取标准、方式等属于业主共同管理事项,应由业主共同决定,物业公司或其他方无权单方面设定差别对待标准。若停车位为开发商所有并通过出售、出租等方式约定归属,则开发商或产权人在定价时也应遵循公平原则,无正当理由不得对购房者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。因此,若差别对待未经业主共同决定,或无其他合法正当理由,则违反了上述法律关于业主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的规定,是不合理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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